浙大學生丟火車票后被要求全價補票,將鐵路局告上法庭
浙江大學碩士生陳繪衣失票后,無法獲得列車員和車站方支援,被迫支付全額票款。為維護合法權益,陳繪衣決定對昆明鐵路局發起法律訴訟,并提出訴訟請求。

近期,浙江大學學子陳繪衣于旅行中不幸遺失車票。面對這種情況,她毫不猶豫地展開補票行動,且全程主動配合并完全遵守相關規定流程。陳同學展示了購票憑證、電子票據以及個人身份證件等真實證件,以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擁有該車票的所有權。
雖然陳女士竭力爭取鐵路員工的認同,但決策依然如故,她最終仍需按原價購買車票。
正當他欲發動汽車時,意外卻瞬間降臨。檢票員在車站外檢查票務之時,陳繪衣突然意識到自己的車票已消失無蹤。
在陳繪衣躊躇不定之際,列車已經做好出發準備。出于特殊考慮,列車工作人員表示同意她提前登車,并提供必要協助,使她能夠順利找到座位安頓下來。
在行進中,員工臨時更改了列車座位編碼,然而乘客陳繪衣仍無法找到預定的車票。
陳女士向列車長出示了購票信息提示及電子郵件確認函,同時展出了有效身份證件。
伴隨著這一趨勢,公眾日漸遠離傳統的紙質車票,逐步轉向全面而高效的電子訂票和檢票方式。
紙質車票僅供參考,12306在線平臺已有電子郵件及短信購票憑據等作為法定憑證。列車出發前將嚴格審查乘客資料以確認車票有效性。
經知情人士透露,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傾力推動此案訴求雙方達成和解共識,有效促使昆明鐵路局讓步,允諾完全退還陳女士所支付的全部交通費用。
實際上,火車票實名制丟失后產生的強制補票糾紛并非罕見現象。
2021年初,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針對上海鐵路局實行的“強制性購票實名制后遺失補票”政策提起了公益訴訟。
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實行的補票策略涉嫌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對無票旅客權利保障的條款,因此觸發消費者維權行動。然而,原告無法提供有力證據支撐其訴訟合理性,從而使其指控失去說服力。
浙江消協明確指明,在嚴格驗證的鐵路售票系統下,旅客購票時所填寫的個人信息均真實可靠。然而,鐵路部門卻依然強制要求旅客額外購票,這無疑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徐霄燕教授解讀,在1997年,鐵路乘客運輸規程僅針對非購票實名制度的環境制定。該規程規定了客戶若遺失車票或其他購票證明,并無法出示有效憑證時,可重新購票作為替代措施。
實名制有效提升了驗票驗證效率,盡管如此,將補票視作失票乘客的唯一途徑,未考慮到鐵路運輸法第43條之規定。
浙江浙聯律師事務的朱覺民律師稱,實名制火車票政策使得列車能查驗乘客購票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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