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大客車55坐期限為幾年
報廢期限期限為15年。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第五款規定: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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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期限期限為15年。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第五款規定: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