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管理規定(2008修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經營、服務和管理,促進出租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乘客、經營企業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經營、服務和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以下簡稱綠色出租車)是指依照本規定取得經營權,營運區域在深圳經濟特區外,運載四名及以下乘客,按規定標準收取租費的出租小汽車。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及寶安區、龍崗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區運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對綠色出租車的經營和服務活動實行監督檢查。 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和勞動等部門依其職責協助市主管部門對綠色出租車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五條 綠色出租車發展應當符合深圳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深圳市公共交通總體規劃,其總規模由市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需要進行宏觀調控。第六條 綠色出租車的經營企業由市主管部門采用招標方式確定。 綠色出租車的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市主管部門應當將有償使用費上繳市財政部門設立的銀行專戶,專款專用。 有償使用費用于公共交通事業。經費開支由市主管部門統一列項、安排,報市政府批準后使用。第七條 取得綠色出租車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必須依法經營,文明營運,為乘客服務,自覺接受市主管部門、區運政管理機關和群眾的監督。第二章 經營權的授予和收回、管理和監督第八條 從事綠色出租車經營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照本規定取得市主管部門授予的經營權。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綠色出租車經營權和綠色出租車設定擔保、轉讓或擅自處分。第九條 綠色出租車經營權依法實行招標制度。經營權的招標按照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由市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第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資格; (二)經營權期限; (三)市政府確定的有償使用費標準; (四)綠色出租車投放數量; (五)車輛主要技術標準; (六)市政府確定的租費標準; (七)服務設施的要求; (八)評標標準和程序; (九)其他要求。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經營權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企業的下列情況進行評審和量化評比并確定中標企業: (一)規模經營及專業管理; (二)人才結構; (三)設施條件; (四)機構設置; (五)規章制度; (六)文明服務; (七)行業貢獻; (八)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中標企業確定后,市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企業。 中標企業應當于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主管部門全額繳納有償使用費。第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自中標企業繳清有償使用費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標企業頒發經營權授予文件。 經營權授予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經營權的授予; (二)經營權范圍; (三)經營權期限和車輛數; (四)經營模式; (五)合同管理; (六)服務質量承諾; (七)履行對駕駛員的各項勞動用工義務; (八)聘用駕駛員的程序及辦法; (九)放棄經營權、停業整頓、違規駕駛員及車輛的處理; (十)經營權的收回。 經營權授予文件具體格式和要求由市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第十三條 投標企業均未中標時,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第十四條 綠色出租車經營權期限為五年,自中標企業領受經營權授予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后起算。第十五條 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經營企業可向市主管部門申請經營權延期。經營權期限只能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五年。 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未按市主管部門規定截止限期提出經營權延期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權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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